(2015)思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陈达楷与洪尚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达楷,洪尚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04号原告陈达楷,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洪尚恕,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达楷与被告洪尚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达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