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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莱德置业有限公司,郝家芬,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莱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法定代表人陶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丹,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郝家芬,女,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安微省。被执行人高晶,女,汉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家芬支付购房款人民币569,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高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楚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逢文清、代理审判员杨锋、代理审判员李宸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郝家芬、高晶进行调查,在上海范围内查到被执行人郝家芬在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洋淀路116弄21号201室有房产,现由其个人居住,目前该房产不宜处置,且申请人同意不处置该房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郝家芬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高晶经本院调查尚未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杨 锋代理审判员  李 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志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