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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华晶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18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晶,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31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奕文,江苏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伯华,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晶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晶及其辩护人杨奕文、吴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被告人华晶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朱某,向其隐瞒了自己已婚育的事实,以“温雅佩”的虚假身份与其交往,并谎称自己有一个姐姐叫“温馨”。后华晶编造其父亲患××、做生意资金短缺、修车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朱某索要财物,并以“温馨”之名与朱某见面拿钱,至2014年4月,共计从朱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234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44000元的手机、轿车等物品。另查明,被告人华晶曾给被害人朱某支付汽车修理费人民币2500元,并通过银行还款人民币3000元,实际骗得价值人民币372500元的财物。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华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杭某、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华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华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诈骗金额应扣除被告人华晶已归还的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华晶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认为被告人已归还10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朱某只认可收到5500元,对其余4500元不予认可,被告人华晶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认为被告人华晶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退出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三十七万二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华晶退赔给被害人朱伟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旭东代理审判员  周 运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