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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铁中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段英强与甘肃爱之泰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英强,甘肃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铁中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段英强。被执行人甘肃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58号国贸写字楼三楼A座。法定代表人窦一渤,该公司董事长。段英强与甘肃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城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英强于2013年6月5日向该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甘肃爱之泰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支付其律师��理费、违约金共计1100000元及利息,该院于2013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甘肃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农垦机电总公司联建的在建工程银垠大厦被我院查封并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司法拍卖。2015年1月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通过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所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段英强支付律师代理费及违约金1100000元;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3378元;3、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4900元;4、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5433.78元。以上共计1323711.78元,由我院在拍卖银垠大厦的成交款项中一并支付。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兴隆审判员  张晶文审判员  乔雅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