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2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246-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与被告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沈财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财兴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羁押,案件正在办理中。被执行人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多起案件正由法院审理或执行中,涉案标的金额巨大。本院依法拍卖了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长汀村的权证号为奉国用(2008)第1-61082号和第1-61092号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得拍卖款57881165元。本案收取执行费76818元,余款清偿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117950元、贷款57686397元。截止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321613.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沈财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奉执民字第22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