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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赵启富,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