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赵启富,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