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8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杰与王卿芳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王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892-3号申请执行人赵杰,居民。被执行人王卿芳,居民。本院在执行赵杰与王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中,(2013)平民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卿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西城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卿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西城分理处账户上的40000元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