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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白新宪、刘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白新宪,刘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7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万军,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白新宪。被执行人刘保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白新宪、刘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白新宪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后委托淘宝网对该房产予以拍卖。2014年12月9日赵海英参加拍卖并以137.1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白新宪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证号:10××24)解除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白新宪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证号:10××24)所有权归买受人赵海英(身份证号:××)所有;三、买受人赵海英可于30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