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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玉乐与洛阳中旭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乐,洛阳中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01号原告:王玉乐。被告:洛阳中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河洛庐6号院鸿都公寓1幢303室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杨小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乐诉被告洛阳中旭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玉乐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亚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