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6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闫亚利与王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亚利,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667-4号申请执行人闫亚利。法定代理人闫学军。被执行人王建国。本院在执行闫亚利与王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扣押了被执行人王建国所有的牌照号为冀D×××××重型自卸货车,并依法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闫学军拒绝接受。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24530.86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9000元;剩余债权数额115530.86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建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亚利的法定代理人闫学军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建国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闫亚利的法定代理人闫学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保林审 判 员 刘向阳代理审判员 晋广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俊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