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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与被告邱某、邱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邱某,邱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申某,男。被告邱某,男。被告邱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邱某、邱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申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