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与被告邱某、邱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邱某,邱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申某,男。被告邱某,男。被告邱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邱某、邱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申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