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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潘瑞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瑞生,周金胜,纪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24-2号申请人:潘瑞生,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江苏省××县××路××号。被执行人:周金胜,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县××××郢村××号。被执行人:纪德芳,系周金胜妻子。潘瑞生与周金胜、纪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金胜、纪德芳因不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2013)来民一初字第008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潘瑞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周金胜、纪德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纪德芳的银行存款壹拾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