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段晓亮、关亚琼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1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段晓亮,关亚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段晓亮。被执行人关亚琼。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做出(2015)高行执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段晓亮所有的银行存款4766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