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商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商初字第1946号原告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04140-6,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兴华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国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舒扬,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磊,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5号2幢1603室。法定代表人刘新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向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