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泰立预字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邱传意与邱宗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邱传意,邱宗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立预字1号原告:邱传意。委托代理人:周荣铸、吴世文,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宗凡。原告邱传意为与被告邱宗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传意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邱宗凡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毛洋坪村的土地使用权【批准证号:泰土资农建字(2009)第01088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邱传意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土地使用者为被告邱宗凡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毛洋坪村的土地使用权【批准证号:泰土资农建字(2009)第01088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小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