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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诉被告戴某、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戴某,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2号原告崔某。被告戴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戴某、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珍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