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商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江苏大耀纺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耀纺织有限公司,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商初字第00010号原告江苏大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前洲工业集中区(邓巷村)。法定代表人谭春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毅英。被告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翁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国幸。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大耀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大耀纺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货款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耀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大耀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97元,由原告江苏大耀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静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