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堰西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家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堰西村村民委员会,王家英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2854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堰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法定代表人刘学纲,系该村主任。被告王家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堰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家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业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