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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沈可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沈可琴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571号罪犯沈可琴,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台玉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可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可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可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可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可琴准予减刑二十天(刑期自2012年06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革审判员 吴益平审判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