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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6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长英诉被告郭志文、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英,郭志文,濮阳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6856号原告孙长英,男,汉族。被告郭志文,男,汉族。被告濮阳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路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文,��,汉族。原告孙长英诉被告郭志文、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长英,被告郭志文,被告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初,被告郭志文找到原告,向原告出示了署名为濮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会议纪要》、署名为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卫星直播管理中心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后(出示件均为复印件),告诉原告可以被授权在台前县境内代理销售安装机顶盒业务,并要求原告交纳运营费(即加盟费)5万元,原告在2013年3月6日向郭志文交纳了上述费用,被告郭志文向原告出具了盖有“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字样收据一份。但是在原告交纳费用后,被告郭志文一直未能兑现其承诺,在原告要求下,陆续返还给原告运营费2万元,至今尚有3万元未返还。因被告郭志文以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原告推销代理安装机顶盒业务,且在原告交纳“运营费”后,又向原告出具盖有“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字样收据,所以,原告认为上述二被告对于返还原告交纳的“运营费”负有连带责任,但截至目前二被告仍未完全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郭志文辩称,被告郭志文给原告开具的代理费收据,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收据盖有“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原告与被告工作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与被告个人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郭志文的诉讼请求。被告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辩称,2013年3月6日上午,原告到被告公司请求代理三网融合卫星直播电视机顶盒业务,经协商,原告须向被告交纳5万元代理费,但原告说只带了4万元,被告公司领导表示,因原告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郭志文是熟人关系,只要郭志文担保,可以先收取原告4万元,开具5万元收据,同时获得台前代理权。该项目因河南区域进展较慢,2013年9月,原告说项目一直不开展,决定放弃代理权,经被告公司研究,决定孙长英应承担50%违约责任,即2万元,授权本公司员工郭志文通过建设银行汇到原告账户上。综上,原告所述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被告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郭志文收取原告孙长英直播卫星电视项目台前县运营服务费5万元,郭志文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加盖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份,后因项目未开展,原告要求退还该5万元,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郭志文于2013年9月19日退还原告2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下余3万元,被告不同意退还,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收取原告孙长英直播卫星电视项目台前县运营服务费5万元后,因该项目未开展,被告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应将收取原告运营服务费返还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返还下余3万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其实际收到原告4万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郭志文作为被告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收取原告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加盖有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应视为被告郭志文是履行的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原告要求被告郭志文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孙长英运营服务费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孙长英对被告郭志文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濮阳市远大影视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孟 迎 春人民陪审员 樊 英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雯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