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劳清文与海南生生百货商场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清文,海南生生百货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劳清文。被执行人海南生生百货商场。负责人:黄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劳清文与被执行人海南生生百货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生生百货商场的存款9860.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昕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