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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淑景与王秀丽、夏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景,王秀丽,夏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周淑景,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吴信珍,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丽,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被告夏红波,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演集镇镇政府家属院999号,系被告王秀丽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景与被告王秀丽、夏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淑景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淑景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周淑景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