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金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王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陈金亮,王文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亮。原审被告王文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金亮、原审被告王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7日,原审法院作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或足额交纳,本案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冰代理审判员 韩 凯代理审判员 柏 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