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体书与陈小川,杨宇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体书,杨宇涵,陈小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550号原告张体书,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杨宇涵,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陈小川,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体书与被告杨宇涵、陈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体书于2015年1月23日以已和杨宇涵、陈小川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体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体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体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体书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彬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人民陪审员  张仁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勤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