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白景春与马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景春,马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白景春。被执行人马志刚。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马志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志刚银行存款15999元(本金15000元、执行费200元、利息7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兆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