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寇旭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美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经东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