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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与李翠平、武模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李翠平,武模奖,武良林,赵希亮,赵恩江,魏素玲,武巧芝,孟庆雪,武巧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46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台信用社),住所地:阳谷县李台镇政府驻地。负责人:任洪增,行长被告:李翠平。被告:武模奖。被告:武良林。被告:赵希亮。被告:赵恩江。被告:魏素玲。被告:武巧芝。被告:孟庆雪。被告:武巧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与被告李翠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翠平等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翠平、武模奖、武良林、赵希亮、赵恩江、魏素玲、武巧芝、孟庆雪、武巧荣、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叶 威审判员 李武军审判员 楚晓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盛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