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香港路港澳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139825-2。负责人:何涛。委托代理人王志丹、赵鹏飞,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兰,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以被告李兰已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