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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成富与王念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富,王念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2506号原告:张成富。被告:王念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富与被告王念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成富负担。审 判 员  石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