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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03

案件名称

汪天学与贺兵、朱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天学;贺兵;朱加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汪天学,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现住昆明市东川区。被告贺兵,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农民。被告朱加苹,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天学诉被告贺兵、朱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天学于2015年1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天学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天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汪天学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光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