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群某诉被告巴塘县巴塘县国土资源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法行初字第1号原告群某,四川巴塘人。被告巴塘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巴塘县安康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格桑泽仁,该局局长。被告巴塘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巴塘县巴安路48号1幢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童秀琼,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涅,男,巴塘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原告群某于2014年12月12向本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巴塘县国土资源局、被告巴塘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洛某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群某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群某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群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群某承担。审 判 长 苹 英审 判 员 益西拉姆人民陪审员 周 志 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巴 红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