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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催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长烽电机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长烽电机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催字第32号申请人无锡市长烽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锦路9号。法定代表人丁秋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婧楠,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无锡市长烽电机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10005120519566,票面金额为50,000.00元,出票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市灿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7月4日,票据期限:2015年1月4日),付款银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德惠路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付款银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