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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曾侦原与黄海涛,黄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侦原,黄海涛,黄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侦原,男,台湾地区居民,上诉状载明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委托代理人:刘烨,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涛,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起诉状载明现住广东省惠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彦斌,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东,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侦原因与被上诉人黄海涛、黄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惠中法民四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上诉过程中,曾侦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黄海涛、黄彦斌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曾侦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侦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