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玉霞申请张丽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霞,张丽霞,仪兰勇,张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20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东胜区人。被执行人张丽霞,女,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仪兰勇,男,汉族,1972年6月5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张秀霞,女,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与被执行人张丽霞、仪兰勇、张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