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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熊伟申请执行聂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伟,聂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熊伟,男被执行人聂海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熊伟申请执行聂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行人聂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熊伟借款人民币70000元、利息人民币75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6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聂海涛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聂海涛在贵州省某煤矿每月有工资收入人民币1827.02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某支行代为发放,该工资收入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2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聂海涛在贵州省某煤矿并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某支行代为发放的工资收入款中提取人民币150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熊伟的借款及支付申请执行费,直至扣清人民币78562.5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继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