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二清(算)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真与佛山泰丝维童装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真,佛山泰丝维童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二清(算)字第1-2号申请人张真,女,汉族,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8428。委托代理人彭细坤,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泰丝维童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号码:440602000254514。法定代表人王艳。申请人张真以被申请人佛山泰丝维童装有限公司在公司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真申请对被申请人佛山泰丝维童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22日指定佛山市贝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佛山市泰丝维童装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佛山市贝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致函本院,告知其在接受指定后,多次就强制清算程序、主要清算内容及清算费用等与申请人张真沟通,张真经长时间考虑,明确表示不愿意垫付清算费用,因此,鉴于张真不垫付清算费用,导致佛山市贝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法展开下一步清算工作,故申请将佛山市泰丝维童装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该公司清算项目退回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申请人张真明确表示不愿意垫付清算费用,导致清算组工作无法开展,已无法对佛山泰丝维童装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佛山泰丝维童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案清算受理费2900元,经申请人张真申请后予以退回。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必成审判员 伍尚斌审判员 黄小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