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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东民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与刘汉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刘汉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东民初字第3409号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金鑫西街89号。法定代表人熊斌,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科,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娟,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伦。委托代理人汪志贵,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江,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诉被告刘汉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