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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与沈红涛、吴国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沈红涛,吴国玲,沈庆荣,吴士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7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住宁阳县欣街路288号。负责人徐文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利均,宁阳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红涛。被告吴国玲。被告沈庆荣。被告吴士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与被告沈红涛、吴国玲、沈庆荣、吴士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10元,共计1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负担。���判员戴风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