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韩亚与张学成、徐晓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亚,张学成,徐晓丽,连云港祥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商初字第01585号原告韩亚。委托代理人秦礼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张学成。被告徐晓丽。被告连云港祥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晓丽,经理。原告韩亚与被告张学成、徐晓丽、连云港祥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礼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成、徐晓丽、连云港祥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亚诉称,被告欠原告营业款4506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7月20日向原告写下欠条,承诺于2014年9月20日前偿还。然被告至今仅偿还了5000元。余款至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0063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学成、徐晓丽、连云港祥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连云港祥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营业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连云港祥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向原告写下欠条,欠条载明“我公司欠韩亚营业款45630元。保证9月20日前偿还欠款,如到期未还,按每月3000利息支付。如中淮工标的,9月1日前还清。”。被告张学成、徐晓丽在欠条上签名,被告连云港祥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欠条上盖章。之后,被告偿还欠款6000元。余款至今未给付。因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连云港祥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营业款45630元,有被告连云港祥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写下的欠条在案佐证,扣除已给付的6000元,余款39630元应当给付原告韩亚。被告连云港祥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连云港祥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应予支持。被告张学成、徐晓丽在欠条上签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连云港祥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祥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亚欠款3963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祥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