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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彩松,湖北省公安县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离婚诉讼。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