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建与穆永兴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健,穆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92号申请人:张健,女,汉族,1982年6月生,郯城人。被申请人:穆永兴,男,汉族,1968年11月生,临沂市人。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92号的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协商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穆永兴驾驶的鲁Q831**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