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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监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成廷刚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97号罪犯成廷刚,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文兴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陇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成廷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2日交付武都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2月26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4)武狱减字第60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政治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该犯虽然患有疾病,但能克服身体有病困难,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成廷刚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够反省自己罪行的严重危害性。在“三课”学习中,能按要求完成作业,各科成绩优良。在生产劳动中,克服身体有病困难,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病残鉴定表、“三课”统考成绩单等材料。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廷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张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