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世文与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文,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612号原告:陈世文,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张小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林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何敏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辉、刘素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文诉被告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世文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文撤回对被告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世文负担。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进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