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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胡尔龙与潘火根、章莲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97号原告:胡尔龙,男,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袁长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火根,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章莲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尔龙诉被告潘火根、章莲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尔龙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潘火根、章莲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胡尔龙撤回对被告潘火根、章莲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尔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世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