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瑞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与浙江立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浙江立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67号申请人瑞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法定代表人刘锡文,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志威,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章明,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立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室。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民初字第181号申请人瑞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浙江立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瑞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瑞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尚未拨付给被申请人浙江立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中的300000元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瑞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尚未拨付给被申请人浙江立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中的3000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项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