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李二勇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青刑初字第87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30日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4)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许浩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2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由玉林往南宁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泉南高速公路柳南段G72线1442km+250km处路段时,在未确认足够安全距离的情况下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货车左后部发生碰撞,致驾驶该货车的被害人曾堂宗重伤、乘坐该货车的被害人曾汉宗死亡、两车和车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曾汉宗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曾堂宗、曾汉宗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事实。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下,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所驾驶的车所属公司广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害人曾堂宗经济损失共计551000元,赔偿曾汉宗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二份、证据保全清单、决定书、医院病历材料、机动车检验报告书、收条、报警情况、返还物品凭证;被害人曾堂宗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定量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价格评估结论书;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李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事故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事实,是自首;且通过其所在的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杏人民陪审员 周少清人民陪审员 何月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论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