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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运田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大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运田,叶伟波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大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谢运田,男,汉族,1961年11月25日出生。一审被告:叶伟波,男,汉族,1954年8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大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运田及一审被告叶伟波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深圳市大地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洪审 判 员  昝龙应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