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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外辖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卫泉与吴秀结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秀结,王卫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外辖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秀结,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卫泉,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郗玉柱,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秀结与被上诉人王卫泉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外辖初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吴秀结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上诉人吴秀结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上诉人吴秀结的撤回上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秀结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