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外辖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卫泉与吴秀结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秀结,王卫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外辖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秀结,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卫泉,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郗玉柱,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秀结与被上诉人王卫泉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外辖初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吴秀结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上诉人吴秀结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上诉人吴秀结的撤回上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秀结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