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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张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营业执照注册号:(分)×××3214。负责人陈南欢。委托代理人符宁堂,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芹芹。被告张某,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7837。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申领卡号为62×××10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一张,原告同意为该卡开办20000元的信用额度,被告同意并接受金穗贷记卡章程及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经审批被告领取该信用卡后多次进行消费和取现,累计透支本金19959.88元,利息及滞纳金为3737.0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欠透支款项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959.88元、利息及滞纳金3737.09元(暂计至2014年9月23日,此后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2、被告支付律师费35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本金、逾期利息及滞纳金的构成及计算方法作出补充说明:被告在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还款2602.03元,故我方对利息的计算作出调整,2014年12月8日前以19959.88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经计算为2960.47元);2014年12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357.85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利息。对于滞纳金我方仅主张1165.06元。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均为原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均为复印件),证明:2012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了卡号为62×××10的信用卡。4、催收基本资料(账户级)、被告交易信息(均为盖章的打印件),证明:被告在领取了上述信用卡后多次进行了消费和取现,截止2014年12月23日,累计透支人民币本金17357.85元,产生透支利息3592.01元、滞纳金1165.06元。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是与原件相互印证的复印件,各证据证明的内容与原告起诉所称事实相互关联,互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日,被告张某向原告申领了卡号为62×××10的金穗贷记信用卡一张。被告申领的信用卡申请表等资料中附有原告制作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约定,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2014年12月8日,被告偿还2602.03元。截止2014年12月23日,被告累计透支本金17357.85元,产生透支利息3592.01元、滞纳金1165.06元。本院认为:被告张某申领了原告发放的信用卡并持卡进行消费及取现,双方之间形成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到期信用卡本金、透支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本金17357.85元及支付透支利息、同时应支付滞纳金给原告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请,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已经产生及其金额,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偿还信用卡借款透支本金17357.85元、利息3592.01元(暂计至2014年12月23日)、滞纳金1165.06元,并以尚欠本金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59元、财产保全费256.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