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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行非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钟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商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钟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行非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钟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钟工商处字(2014)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鄂钟祥行非审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行为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4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洪审 判 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来源:百度“”